(2018年)某金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5月发生如下业务:
  (1)1日-24日,零售纯金首饰取得含税销售额1200000元,零售玉石首饰取得含税销售额1160000元。
  (2)25日,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零售A款纯金首饰,实际收取价款560000元,同款新纯金首饰零售价为780000元。
  (3)27日,接受消费者委托加工B款金项链20条,收取含税加工费5800元,无同类金项链销售价格。黄金材料成本30000元,当月加工完成并交付委托人。
  (4)30日,将新设计的C款金项链发放给优秀员工作为奖励。该批金项链耗用黄金500克,不含税购进价格270元/克,无同类首饰售价。
  已知: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成本利润率6%,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5%,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消费税税率为10%;增值税税率为13%。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3)业务(3)应纳消费税( )元。

2023-06-21

A.250.00
B.1849.09
C.1886.84
D.1750.00

参考答案:B

(3)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业务(3)应纳消费税=[30000+5800÷(1+13%)]÷(1-5%)×5%=1849.0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