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为A市,2019年1月在B市取得含税建筑收入350万元,支付分包款120万元,属于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后的新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甲公司在建筑服务发生地B市应预缴增值税( )万元。

2023-06-21

A.4.18
B.6.22
C.6.70
D.22.79

参考答案:A

一般纳税人跨地级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0%)×2%=(350-120)÷(1+10%)×2%=4.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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