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酒类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 年 2 月发生以下业务:
(1)为某企业特制一批白酒,用自产原浆白酒 500 斤勾兑 68 度白酒 980 斤,无同类白酒 的销售价格,68 度白酒生产成本为 240 元/斤。
(2)用外购已税原浆白酒勾兑 56 度白酒 3000 斤,销售 1000 斤,不含税出厂价 250 元/斤。
(3)销售给下属销售公司 42 度白酒 500 斤,不含税出厂价 100 元/斤,税务机关认为销售 价格明显偏低,上月销售公司对外销售同类白酒的平均价格为 220 元/斤。
(4)移送一批 60 度白酒给自设的非独立核算门市部,同批次白酒不含税出厂价格 260 元/ 斤,门市部销售 360 斤,不含税价 300 元/斤。
已知:白酒的成本利润率为 10%,白酒消费税税率为 20%,定额税率 0.5 元/斤,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核定比例为 60%。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该公司业务(1)应缴纳消费税()万元。

2023-06-21

A.65292.50
B.33250.00
C.64680.00
D.65170.00



参考答案:A

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无同类白酒的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税,组价公式=(成本+利 润+课税数量×定额税 率)/ (1-消费税的比例税率),业务(1)应缴纳消费税=[240×980×(1 + 10%) + 980×0. 5] / (1 - 20%)×20% +980×0. 5 =65292. 5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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