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软件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享受软件业税收优惠),2019年5月发生如下业务;
(1)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60万元,提供软件技术服务,取得不含税服务费35万元。
(2)购进用于软件产品开发及软件技术服务的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30万元、税额3.9万元。
(3)员工国内出差,报销时提供标有员工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注明票价2.18万元、民航发展基金 0. 12万元。
(4)转让2010年度购入的一栋写字楼,取得含税收入8700万元,该企业无法提供写字楼发票,提供的契税完税凭证上注明的计税金额为2200万元。该企业转让写字楼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该企业2019年5月实际缴纳增值税( )万元。

2023-06-21

A.318.94

B.340.93

C.341.34

D.446.11

参考答案:A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基本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2)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的应纳税额=260X 13%-4. 08X 260/( 260+35 )=30.20(万元)。实际税负=30.20/260X 100%=11. 62%,大于3%。销售软件产品实际应纳的税额=260X3%=7.8 (万元)。(3)提供软件技术服务应纳增值税=35X 6%-4.08X35/(260+35) =1.62 (万元)。(4)该企业2019年5月实际缴纳增值税=7.8+1. 62+309. 52=318.94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