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市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旅居业务。2019 年 3 月主要经营业务如下:
(1)整体出售一幢位于乙市的酒店式公寓,总价款为 16500 万元。该公寓楼总建筑面积 5000 平方米,本月无其他经营收入。
(2)该公司转让时无法取得该酒店式公寓评估价格,扣除项目金额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定(暂不考虑印花税)。
(3)该公寓楼于 2016 年 6 月购进用于经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11000 万元,税额 1210 万元,价税合计 12210 万元:在办理产权过户时,缴纳契税 330 万元,取得契税完税凭证;转让前累计发生贷款利息支出 1058.75 万元、装修支出 1000 万元。
(4)本月租入甲市一幢楼房,按合同约定支付本月含税租金合计 10 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出租方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该租入楼房 50%用于企业经营,50%用于职工宿舍。
(5)本月月初增值税留抵税额为 1100 万元。地方教育附加允许计算扣除。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该公司转让酒店式公寓应在乙市预缴增值税( )万元。

2023-06-21

A.188.57
B.195.00
C.204.29
D.180.00

参考答案:C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 年5 月1 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