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市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旅居业务。2019 年 3 月主要经营业务如下:
(1)整体出售一幢位于乙市的酒店式公寓,总价款为 16500 万元。该公寓楼总建筑面积 5000 平方米,本月无其他经营收入。
(2)该公司转让时无法取得该酒店式公寓评估价格,扣除项目金额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定(暂不考虑印花税)。
(3)该公寓楼于 2016 年 6 月购进用于经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11000 万元,税额 1210 万元,价税合计 12210 万元:在办理产权过户时,缴纳契税 330 万元,取得契税完税凭证;转让前累计发生贷款利息支出 1058.75 万元、装修支出 1000 万元。
(4)本月租入甲市一幢楼房,按合同约定支付本月含税租金合计 10 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出租方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该租入楼房 50%用于企业经营,50%用于职工宿舍。
(5)本月月初增值税留抵税额为 1100 万元。地方教育附加允许计算扣除。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2019 年 3 月该公司在甲市实际缴纳增值税( )万元。

2023-06-21

A.195.26
B.210.52
C.219.55
D.194.80

参考答案:D

自2018 年1 月1 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所以租入甲市的楼房取得专票相应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扣除。该公司在甲市实际缴纳增值税=16500÷(1+10%)×10%-10÷(1+10%)×10%-1100-204.29=194.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