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酒类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19年2月发生以下业务:
( 1)为某企业特制- -批白酒,用自产原浆白酒500斤勾兑68° 白酒980斤,无同类白酒的销售价格,68°白酒生产成本为240元/斤。
(2)用外购已税原浆白酒勾兑56° 白酒3000斤,销售1000斤,不含税出厂价250元/斤。
(3)销售给下属销售公司42° 白酒500斤,不含税出厂价100元斤,税务机关认为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上月销售公司对外销售同类白酒的平均价格为220元/斤。
(4)移送一批60° 白酒给自设的非独立核算门]市部,同批次白酒不含税出厂价格260元/斤,门市部销售360斤,不含税价300元/斤。
已知:白酒的成本利润率为10%,白酒消费税税率为20%,定额税率0.5元斤,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核定比例为60%。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该公司业务(4) 应缴纳消费税( ) 元。

2023-06-21

A.18900.00
B.21600.00
C.18720.00
D.21780.00

参考答案:D

纳税人通过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按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业务(4)应缴纳消费税=360 x 300 x 20%+360x 0.5=2178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