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李某从某汽车4s店(一般纳税人)购入一辆排气量为2.0升的轿车自用,支付含税价款468000元,另支付零配件价款4000元、车辆装饰费750元; 4s 店代收临时牌照费150元、代收保险费3000元。4s店对代收临时牌照费和代收保险费均提供委托方票据,其他价款统一-由 4s 店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李某应缴纳车辆购置税()元。 (车辆购置税税率10% )

2023-06-21

A.40405.98
B.40754.31
C.40675.21
D.40720.98.


参考答案:B

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其计税价格由纳税人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和价外费用组成。代收款项(代收的临时牌照费和保险费)应区别征税: (1)凡使用代收单位(受托方)票据收取的款项,应视作代收单位价外收费,应并人计税价格中一并征税; (2)凡使用委托方票据收取,受托方只履行代收义务并收取代收手续费的款项,不并人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李某应缴纳车辆购置税= ( 468000+4000+750) + ( 1+16%) x 10%=40754.31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