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油田企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18年7月发生如下业务:
( 1 )开采原油8万吨,对外销售原油1.5万吨,其中包括三次采油的原油0.5万吨,原油不含税销售单价3000元/吨。
(2)将本月自采原油3万吨无偿赠送给关联企业,开采原油过程中加热修井使用自采原油0.1 万吨,将上月自采原油30万吨用于对外投资。
(3)支付石油勘探服务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68万元,购买开采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1011.19万元。
(4)承租一栋楼房,一楼作为职工食堂,二楼以上用于厂部研发机构。合约约定,租期5年,不含税租金共计180万元,按年支付。本月支付2018年租金,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36万元,税额3.96万元。
已知:原油资源税税率8%,本月取得相关票据均符合税法规定并在本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要求: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业务(4)准予从销项税额抵扣的进项税额( ) 万元。

2023-06-21

A.0.22
B.1.58
C.3.96
D.0.33


参考答案:C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一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子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所以业务4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3.96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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