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医疗器械制造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12月期末留抵税额为20万元。2020年1月,该企业被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列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2020年1月发生以下业务:
已知:本月取得的相关票据均符合税法规定并在本月申报抵扣。
以下业务均在境内发生。
(1)销售医疗器械取得不含税收入280000元。
(2)提供医疗器械修理取得含税收入90000元。
(3)提供医疗器械咨询服务取得含税收入50000元。
(4)提供医疗器械租赁服务取得含税收入120000元。
(5)购进钢材,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100000元。
(6)从某工厂(小规模纳税人)购进零配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是13800元。
(7)支付电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是819元。
(8)向设计公司支付机械设计服务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是96000元。

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该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元。

2023-06-21

A.0
B.243603.52
C.51996.38
D.43603.52


参考答案:D

应纳增值税=63389.48-106993-200000=-243603.52(元),2020年1月期末留抵税额是243603.52元,2019年12月期末留抵税额是200000元,1月增量留抵税额是43603.52元。均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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