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甲市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旅居业务。2020年3月主要经营业务如下:
(1)整体出售一幢位于乙市的酒店式公寓,含税总价款为16500万元。该公寓楼总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本月无其他经营收入。
(2)该公司转让时无法取得该酒店式公寓评估价格,扣除项目金额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定(暂不考虑印花税)。
(3)该公寓楼于2017年6月购进用于经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11000万元,税额1210万元,价税合计12210万元;在办理产权过户时,缴纳契税330万元,取得契税完税凭证;转让前累计发生贷款利息支出1058.75万元、装修支出1000万元。
(4)本月租入甲市一幢楼房,按合同约定支付本月含税租金合计1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出租方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该租入楼房50%用于企业经营,50%用于职工宿舍。
(5)本月月初增值税留抵税额为1100万元。地方教育附加允许计算扣除。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2020年3月该公司在甲市实际缴纳增值税( )万元。

2023-06-21

A.59.26
B.58.52
C.57.55
D.57.27


参考答案:D

该公司在甲市实际缴纳增值税=16500÷(1+9%)×9%-10÷(1+9%)×9%-1100-204.29=57.2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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