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某油田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5月发生如下业务:
(1)开采原油8万吨,对外销售原油1.5万吨,其中包括三次采油的原油0.5万吨,原油不含税销售单价3000元/吨。
(2)将本月自采原油3万吨无偿赠送给关联企业,开采原油过程中加热使用自采原油0.1万吨;将上月自采原油30万吨用于对外投资。
(3)支付石油勘探服务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68万元;购买开采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1011.19万元。
(4)承租一栋楼房,一楼作为职工食堂,二楼以上用于厂部研发机构。合同约定,租期5年,不含税租金共计180万元,按年支付。本月支付1年租金,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36万元,税额3.24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原油资源税税率6%,本月取得的相关票据均符合税法规定并在本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业务(2)增值税销项税额( )万元。

2023-06-21

A.1170
B.1209
C.12870
D.12909


参考答案:C

自采原油用于无偿赠送、对外投资均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用于加热不视同销售,无须缴纳增值税。业务(2)增值税销项税额=(3+30)×3000×13%=1287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