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某金融机构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2020年第二季度发生下列业务:
(1)提供贷款服务取得不含税贷款利息收入1200万元,提供货币兑换服务取得不含税收入25万元。发生人员工资支出650万元。
(2)转让金融商品,卖出价10557.60万元,另发生手续费支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9万元,税额0.54万元。该批金融商品买入价4536.80万元。上述卖出价与买入价均为含税价格。
(3)以自有资金对外投资,按合同约定每季度收取固定利润3000万元(含增值税)。
(4)购进办公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68万元;为改善服务条件,2020年5月购买写字楼,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918万元。
已知:本期取得的相关票据均符合税法规定,并在当期按照规定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2020年第二季度该金融机构增值税进项税额留抵( )万元。

2023-06-21

A.402.43
B.758.17
C.1014.43
D.1184.24

参考答案:A

第二季度该金融机构增值税进项税额=0.54+68+918=986.54(万元)。
留抵税额=986.54-73.5-340.8-169.81=402.4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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