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华公司于2009年4月30日成立,主营陶瓷购销业务,赵某为股东并任总经理,徐某任会计,李某任出纳。赵某为了少缴税款,与徐某面议,徐某提出采取隐瞒收入的方法逃税,赵某同意。
2014年4月,国税局稽查局在对风华公司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有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遂展开稽查。稽查的结果是:2012年纳税年度,风华公司通过隐瞒主营业务收入,少缴增值税4万元,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额的10%;2013年纳税年度以同样方法少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30万元,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额的20%;2014年纳税年度又以同样方法少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60万元,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额的25%。以上共计少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94万元,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22%。经查:风华公司自2009年4月至2014年4月,没有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也未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经国税局稽查局依法下达追缴通知,风华公司补交税款94万元,按规定缴纳滞纳金并接受处罚,交纳罚款188万元。

如果风华公司在5年内因偷税已被税务机关处罚2次以上,应追究刑事责任,则下列关于认定犯罪嫌疑人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2023-06-21

A.徐某是犯罪嫌疑人
B.赵某是犯罪嫌疑人
C.李某是犯罪嫌疑人
D.赵某、李某都是犯罪嫌疑人
E.风华公司是犯罪嫌疑人

参考答案:ABE

单位负责人(赵某)作出犯罪决定,通过直接责任人员(徐某)加以实施,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是单位犯罪。单位犯罪中,单位可独立成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诉讼中,一般将犯罪单位列为“被告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列示为“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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