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3日,甲继承了一套座落于市中心的房屋。2017年4月8 日,甲因急需用钱,在尚未办理继承房屋产权登记的情况下,即与乙签订 买卖合同,将该房屋卖给乙,并交给乙居住。2017年6月9日,甲将继承 的房屋登记于自己名下,2017年6月15日,甲将该房屋卖给丙并办理了所 有权移转登记。2017年7月20日,丙受丁胁迫将房屋低价卖给丁并完成了 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2017年8月22日,丁又将该房屋加价转手卖给戊, 并完成了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戊不知丁胁迫丙)。戊请求乙腾退房屋遭 拒,由此引发纠纷。

丙受丁胁迫将房屋低价出售给丁,丙可以行使撤销权。根据《民法 总则》规定,丙行使撤销权应遵循的规则有( )。

2023-06-21

A.自丁的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
B.自丁的胁迫行为开始之日起3个月内行使撤销权
C.自丁的胁迫行为开始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
D.自丁的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3个月内行使撤销权
E.自2017年7月20日起5年内行使撤销权

参考答案:AE

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 权,撤销权消灭。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 权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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