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浙江省某市税务局排查发现该市某铁合金厂金属分厂(下称“金属分厂”)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金属分厂厂长孙某通过各种关系,多次宴请稽查局副局长袁某及办案人员,向袁某送礼说情,并出资请其到上海等地游玩,还将一辆轿车借给袁某使用(后低价卖给袁某)。2018年11月,袁某在案件事实未查清的情况下,即上报材料认定36份发票为虚开,后将其中5份虚开发票定性为善意取得,隐瞒其余31份虚开发票问题。市税务局经审查后认为,该案涉嫌虚开专用发票的疑点甚多,定性为善意取得虚开专用发票理由不充分,需彻底清查,但袁某对补查工作既不研究,也不部署。后来,稽查局在没有取得新证据的情况下重新出具了稽查报告,将5份发票定性为恶意取得(经查为从某贸易公司财务负责人刘某手中购买),建议补交税款65万余元,并处一倍罚款。2019年12月,市税务局指示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但袁某不执行市局决定,未将该案移送,致使税款不能及时得到追缴,犯罪分子不能及时得到追究。
<4>、根据《刑事诉讼法》,在刑事案件庭审中,被告人袁某有权( )。

2023-06-21

A.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
B.在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获得由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提供的刑事法律援助
C.作最后陈述
D.查阅案卷材料
E.提出抗诉

参考答案:ABC

本题考核刑事诉讼庭审中被告人的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1)辩护及委托辩护的权利。其具体内容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在刑事诉讼中自行辩护,司法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由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提供的刑事法律援助。(2)有权拒绝辩护人继续为其辩护,有权另行委托辩护人。(3)在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可以获得辩护律师为其提供的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并提出意见。(4)被告人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就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作出陈述和辩解。(5)被告人有最后陈述权。(6)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法定回避情形的,有权要求其回避。(7)对于公安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要求解除。(8)在侦查中,对于侦查人员提出的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9)对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所作的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裁定或者判决,被告人有权提出上诉。(10)对于各级人民法院所作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有权提出申诉。(11)有权对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或者人身侮辱的行为提出控告。(12)在依法告诉才处理的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中,作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对自诉人提起反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