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至9月期间,甲、乙二人(住所地为A市D区)在A市B县C村未依法办理任何手续,非法从事盐酸清洗长石颗粒项目,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60吨废酸液发生渗漏。渗漏废酸液对酸洗池周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又通过排水沟对流经C村的朱家河水体造成污染。后因违法经营该项目被有关机关关停。甲用沙土将25吨废酸液填埋于酸洗池内。经鉴定,甲、乙的行为对附近的地下水、土壤和朱家河水体造成污染,案涉酸洗池内受污染沙土属于危险废物,因污染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共计68.5万元。2018年5月7日,检察院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请求判令甲、乙消除危险,治理酸洗池内受污染沙土,对污染区域周边地下水、土壤和消水河内水体的污染部分恢复原状;如不能恢复原状、消除危险,则赔偿酸洗池内受污染沙土的处置费用及生态损害修复费用共计68.5万元。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对本案有权管辖的法院有( )。

2023-06-21

A.B县法院
B.A市中级法院
C.D区法院
D.检察院所在地法院
E.B县法院或D区法院

参考答案:B

本题考核公益诉讼管辖法院。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就本案而言,只有A市中级法院有权管辖。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