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10日,法院开庭审理甲市星辉食品加工厂违规使用发票案件。法院经审理查明:姜某在甲市开设星辉食品加工厂,其表哥张某为甲市税务局征管科科长。2018年度,张某指示姜某通过虚报亏损等手段为星辉食品加工厂少缴纳税款40多万元,占应纳税总额的11%,张某收取姜某10万元好处费;并找到本市汇鑫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汇鑫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3月至2019年3月期间,经张某介绍,吴某向甲市星辉食品加工厂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累计开出税额350万元,星辉食品加工厂进行抵扣,另支付吴某200万元,吴某将所得价款用于公司员工健身房项目。
法庭审理过程中,证人李某(星辉食品加工厂会计)在法院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证据不充分,公诉方进行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
本案中,关于汇鑫公司所涉犯罪表述正确的有(  )。

2023-06-21

A.应认定汇鑫公司构成单位犯罪
B.应认定吴某构成个人犯罪
C.所涉犯罪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D.所涉犯罪为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E.所涉犯罪为受贿罪


参考答案:AC

(1)选项AB:吴某是犯罪行为直接实施者,但其主观上有为本单位牟取非法利益的故意,所得利益也实际用于公司,构成单位犯罪。(2)选项CDE: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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