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21日,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甲市规划局)向王某发放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为临时建筑,建筑层次一层,结构类型砖混。2018年3月31日,甲市规划局又以王某以欺骗手段骗取许可证为由撤销该许可,并于4月1日发出《限期拆除通知书》,要求王某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建筑物,否则将进行强制拆除。王某在规定时间内执意不拆除。后根据法律规定,甲市规划局组织相关人员强行拆除,并制作了现场笔录。
<3>、根据《行政诉讼法》,若王某对甲市规划局的撤销许可及强制拆除行为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则( )。

2023-06-21

A.法院不应受理,因为《行政诉讼法》对此未作规定
B.法院应予受理,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C.王某应在知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D.现场笔录属于书证
E.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状

参考答案:BE

本题考核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起诉期限、证据。甲市规划局的撤销许可及强制拆除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且对王某的实际权益产生影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所以选项A错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选项C错误。现场笔录是行政诉讼中特有的法定证据,不同于书证。所以选项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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