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建赴国外学习1年,在国内有一套两居室房屋闲置,2014年5月3日,陈建与邻居张增签订《委托协议》,约定:“在陈建出国期间,委托张增为陈建看管房屋。”为处理紧急事务,陈建于5月6日将钥匙及《房产证》交给张增。张增为谋私利,谎称该房屋为其本人所有,于2014年5月15 日将房屋出租给其同事林海。《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每月租金2000元,租期2年,不得转租他人。”5月20日,张增将房屋钥匙交给林海。同日,林海入住。5月30日,林海在未告知张增的情况下,将该房屋一间居室租给朋友王琳。林海与王琳双方口头约定:“租赁期限1年,每月王琳向林海交纳1000元租金”。2015年5月 1日陈建回国,发现其房屋已被出租。陈建多次向张增、林海、王琳要求返还房屋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下列关于本案所涉法律关系及行为性质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2023-06-21

A.张增、林海、王琳对陈建构成共同侵权
B.陈建与张增签订的《委托协议》属于物权关系.
C.林海因承租而占有该房屋,构成直接占有
D.张增将房屋出租给林海构成违约和侵权的竞合
E.陈建将房屋交给张增构成表见代理


参考答案:CD

选项A:教材并未对“共同侵权"的概念作出界定,通常认为共同侵权的成立要求数个侵权行为人之间存在共同过错,而本题张增、林海、王琳并未出现串通一致损 害陈建利益的协同行为,不认定为共同侵权。
选项BE:陈建与张增签订的《委托协议》的实质是陈建委托张增保管房屋,双方建立委托保管关系,属于债权关系。
选项C:林海和王琳现在房屋内居住,属于直接占有。
选项D:张增的行为违反了《委托协议》的约定,构成违约;同时,也导致所有权人陈建无法对其所有的房屋实施支配,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