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位自然人出资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下称“A公司”)。 公司注册资本800万元,其中,甲以货币出资400万元,乙以商标作价出资240万元,丙以设备出资160万元。公司成立后,发现股东丙的设备出资实际价值为50万元。公司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丙为公司执行董事,甲为总经理,乙为监事。公司成立后,A公司拟作为唯一股东出资设立 B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下称“B公司”),专经营A公司的上游产品。再以B公司为唯一股东出资设立C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下称“C公司”),经营A公司的下游产品。
B、C两公司均不设股东会,应由股东会作出的重大决议均由A公司通过电话下达。两家公司的年度会计报告无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任何时候公司股东都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A公司经营2年后,股东乙决定对外转让持有A公司的股权,于3月6日向甲、丙两位股东发出书面通知;两位股东均在10日内回复,拒绝乙的要求;乙要求甲、丙收购乙持有的股权,甲、丙也不同意。4月10 日,乙将所持有的股权转让给丁。
关于乙将所持有的股权转让给丁,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2023-06-21

A.乙将股权转让给丁合法
B.乙将股权转让给丁不合法
C.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D.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股权有优先受让权
E.股东转让股权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参考答案:BE

选项ABCD:乙将股份转让给丁时,提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其他股东,程序合法。其他股东既不同意乙转让,又不购买乙持有的股份,视为同意转让;选项E: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