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甲向乙借款,并将其1辆电动三轮车出质给乙。在质押期间,为向丙借款,乙擅自将该三轮车出质给不知情的丙,丙欠丁借款到期,丁多次催讨未果。某日,丁趁丙不在家,将该三轮车偷偷骑走。之后向丙声称:“如不还借款,就以三轮车抵债”。下列有关三轮车占有的性质及效力的说法中,符合《物权祛》规定的有( )。

2023-06-21

A.丙可基于占有返还请求权请求丁返还三轮车
B.丙可基于物权请求权请求丁返还三轮车
C.乙因甲的出质而善意占有三轮车
D.丁对三轮车的占有属于恶意占有
E.丁基于对三轮车的占有而取得留置权

参考答案:ABD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A选项正确;丙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了对该电动三轮车的质权,故丙可基于物权请求权请求丁返还三轮车,B选项正确;乙因甲的出质对三轮车的占有为有权占有,善意占有属无权占有,故C选项错误;丁对自己无权占有属于明知应知,故丁为恶意占有,D选项正确;留置权要求留置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E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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