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某县计生委认定蔡某违反规定生育第二胎,决定对其征收社会抚养费35000元。蔡某不服,向县政府申请复议,要求撤销该决定。经复议,县政府决定维持计生委的决定,并在征收数额中补充列入2000元未婚生育社会抚养费。蔡某认为复议决定错误,遂向法院起诉。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下列关于本案诉讼被告、管辖法院以及法院处理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2023-06-21

A.被告应为县计生委
B.被告应为县政府
C.被告应为县计生委与县政府(共同被告)
D.此案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E.法院应认定复议决定违法

参考答案:BDE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本案中,县政府在征收总额中补充列入遗漏的2000元未婚生育社会抚养费,属于对原行政行为的改变,此案应以复议机关即县政府为被告。所以选项B正确。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属于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本题中,被告为县政府,故此案应由中级法院管辖。所以选项D正确。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本题中,县政府在征收总额中补充列入遗漏的费用,作出了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故该复议决定违法。所以选项E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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