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某市区的甲房地产开发公司,2012年度开发建设办公楼一栋,12月20日与本市乙企业(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将办公楼销售给乙企业,销售金额共计3000万元。合同载明,乙企业向甲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货币资金2500万元,另将一块未作任何开发的土地的使用权作价500万元转让给甲房地产开发公司,并签署产权转移书据。
甲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该办公楼支付土地价款800万元、契税4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360万元,开发过程中发生管理费用120万元(包括业务招待费50万元,未包括印花税)、销售费用200万元、财务费用150万元(属于向其他企业借款支付的年利息,约定利率10%,银行同期利率6%)。“营业外支出”账户记载金额160万元。
乙企业转让给甲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土地使用权为抵债所得,抵债时作价300万元并发生相关税费10万元。
(注:当地政府确定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比例为8%)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2012年甲公司计算土地增值税时的“准予扣除项目”合计( )万元。

2023-06-29

A.1605
B.1689.8
C.1701
D.1702.5

参考答案:C

准予扣除项目=(800+40+360)×(1+8%+20%)+150×(1+7%+3%)=1701(万元)。

【知识点】 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