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是一家两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每人拥有企业50%的份额,合伙协议规定按照所占份额分配各种收益。2013年该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收入206万元,经审定可税前扣除的税费148万元(未包括业主费用);另外,李先生取得上市公司分回红利20万元,持股期限8个月,2013年李先生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元。

2023-06-29

A.92050
B.107050
C.112050
D.121750

参考答案:A

(1)对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即李先生的应纳税所得额=(206-148-4.2×2)×10000×50%×35%-14750=72050(元);
(2)个人持有上市公司股票超过1个月但不满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取得分红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0×10000×50%×20%=20000(元);
(3)李先生2013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合计数=72050+20000=92050(元)。

【知识点】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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