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公民琳达,受雇于我国境内一家上市公司。2017年度琳达取得以下收入:
(1)每月应税工资50000元;
(2)每月实报实销的住房补贴15000元;
(3)每月现金方式的餐补10000元;
(4)取得境内一次性稿酬3000元;
(5)2015年5月被授予公司股票期权10000股,授予价1元/股;
2017年6月按36元/股全部行权;2017年11月取得该公司股息收入1500元;12月将该股票(非限售股)全部转让,取得转让收入380000元,与转让有关的税费合计1000元;
(6)担任非任职公司独立董事,年终一次性取得董事费5万元,通过市民政局向贫困地区捐赠2万元。

琳达取得的董事费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元。

2023-06-29

A.4800
B.5500
C.6400
D.4000

参考答案:C

捐赠扣除限额=50000×(1-20%)×30%=12000(元),实际捐赠20000元,只能税前扣除12000元。琳达取得的董事费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0×(1-20%)-12000]×30%-2000=6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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