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和乙企业是关联企业,甲企业是医药制造企业,乙企业是医药销售企业。甲乙企业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协议约定乙企业在2018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60%归集到甲企业扣除。已知:乙企业2018年销售(营业)收入为450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900万元;甲企业2018年销售(营业)收入为5000万元,2018年实际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1600万元,甲企业2018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500万元(未考虑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调整额),则2018年甲企业应纳的企业所得税为( )万元。

2023-06-29

A.298.75
B.300.25
C.295.75
D.325.55

参考答案:A

乙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限额为销售(营业)收入的15%,则2018年乙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限额=4500×15%=675(万元),则乙企业转移到甲企业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675×60%=405(万元),在乙企业税前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675-405=270(万元),甲企业税前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限额=5000×30%=1500(万元),实际发生额1600万元,只能扣除限额。同时甲企业接受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占用甲企业的扣除限额,也就是说甲企业在扣除限额的同时还可以将从乙企业归集来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2018年甲企业准予税前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1500+405=1905(万元),甲企业税前扣除限额是1500万元,但是实际发生1600万元,应纳税调增100万元,因为从乙企业归集来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是可以据实税前扣除的,所以应纳税调减405万元,所以甲企业应纳税所得额=1500+100-405=1195(万元),甲企业2018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195×25%=298.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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