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居民企业丙在我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丙企业核算的2018年度境内外所得如下:
(1)境内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万元;
(2)在甲国设有一不具备独立法人地位的分公司,2018年度,该分公司实现税前所得200万元,分公司适用3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但因处在甲国税收减半优惠期而向甲国政府实际缴纳所得税30万元,当年分公司所得未分回我国;
(3)在乙国设有一全资子公司,2018年度从该子公司分回税后所得323万元,乙国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乙国预提所得税的税率为5%。
(其他相关资料:甲国、乙国和我国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规定一致;我国与甲国和乙国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中有饶让条款;丙企业选择不分国不分项抵免方法)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假定没有影响税额计算的其他因素,计算丙企业当年在我国实际缴纳的所得税为( )万元。

2023-06-29

A.523
B.500
C.543
D.513


参考答案:D

(1)甲国优惠饶让视同纳税=200×30%=60(万元),在乙国实际缴纳税款=400-323=77(万元),境外合计已纳税额=60+77=137(万元);抵免限额为150万元,境外所得需要在我国补税=150-137=13(万元)。(2)丙企业当年在我国实际缴纳的所得税=2000×25%+13=51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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