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孙某申报2018年度取得下列所得:
( 1)每月工资3000元,12月份另取得年终绩效工资30000元,孙某选择单独计税。
(2)5月份孙某出售自己持有的限售股,取得转让收人100000元,无法准确计算全部限售股成本原值。
(3)7月份购人A债券20000份,每份买入价5元,支付相关税费共计1000元。12月份卖出A债券10000份,每份卖出价7元,支付相关税费共计700元。
(4)利用业余时间兼职,1~ 12月份从兼职单位每月取得报酬3000元并从中拿出500元通过国家机构捐给希望小学。
(5) 2017年1月,任职企业授予孙某10000股股票期权,该股票期权的施权价每股5元。2018年10月5日,孙某按照规定行权,行权日该股票市场平均价格每股10元。
(6)从A国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人折合人民币40000元,在A国缴纳了个人所得税7000元;从B国取得股息折合人民币10000 元,在B国缴纳了个人所得税1500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孙某2018年5月转让限售股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元。

2023-06-29

A.20000
B.19445
C.17000
D.12000


参考答案:C

由于限售股原值无法确认,应按转让收人的15%计算作为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限售股转让应纳的个人所得税=100000x ( 1-15%) x 20%=17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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