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孙某申报2018年度取得下列所得:
( 1)每月工资3000元,12月份另取得年终绩效工资30000元,孙某选择单独计税。
(2)5月份孙某出售自己持有的限售股,取得转让收人100000元,无法准确计算全部限售股成本原值。
(3)7月份购人A债券20000份,每份买入价5元,支付相关税费共计1000元。12月份卖出A债券10000份,每份卖出价7元,支付相关税费共计700元。
(4)利用业余时间兼职,1~ 12月份从兼职单位每月取得报酬3000元并从中拿出500元通过国家机构捐给希望小学。
(5) 2017年1月,任职企业授予孙某10000股股票期权,该股票期权的施权价每股5元。2018年10月5日,孙某按照规定行权,行权日该股票市场平均价格每股10元。
(6)从A国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人折合人民币40000元,在A国缴纳了个人所得税7000元;从B国取得股息折合人民币10000 元,在B国缴纳了个人所得税1500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孙某2018年10月股票期权行权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 元。

2023-06-29

A.13340
B.8345
C.2480
D.2795

参考答案:C

股票期权行权应纳的个人所得税=10000x ( 10-5) x 10%-2520=2480 (元)。根据财税[2018]164号,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符合相关条件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人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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