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市区的某居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销售同一型号的热水器。热水器单台销售成本0.1万元、市场不含税销售价格0.18万元。2018年度企业财务核算反映信息为:销售热水器共计3万台,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5400万元,取得直接投资非上市居民企业的股息收入40万元;准予扣除的成本3000万元;缴纳增值税450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54万元;发生销售费用1300万元、管理费用45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80万元);发生营业外支出300万元,其中通过市民政局向贫困山区捐款60万元(非扶贫支出),取得合法票据。企业自行计算全年实现会计利润为336万元。2019年元月,经委托的税务师事务所审核,发现以下两个问题:
(1)12月10日将100台热水器销售给关联企业,未作账务处理;
(2)12月20日接受某公司捐赠机器设备一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0万元、增值税1.6万元,未作账务处理
该企业对贫因山区的捐赠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万元。

2023-06-29

A.18.29
B.17.35
C.19.86
D.19.98


参考答案:B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讨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对贫困山区捐赠的扣除限额=355.45×12%=42.65应纳税调=60-42.65=17.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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