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公民琳达,受雇于我国境内一家上市公司, 2019年在我国居住未满183天,是我国的非税收居民。2019年度琳达取得以下收入:
(1)1月份取得工资薪金50000元;
(2)1月份取得实报实销的住房补贴15000元;
(3) 1月份取得现金方式的餐补10000元;
(4) 5月份取得境内一次性稿酬3000元;
(5) 2019年5月被授予公司股票期权10000股,授予价1元/股; 2019年6月按36元/股全部行权;2019年11月取得该公司股息收入1500元; 12 月将该股票(非限售股)全部转让,取得转让收人380000元,与转让有关的税费合计1000元;
(6)担任非任职公司独立董事,年终一 次性取得董事费5万元,通过市民政局向贫困地区捐赠2万元。
琳达取得的董事费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元。

2023-06-29

A.4800
B.5500
C.4340
D.4000

参考答案:C

非任职董事按照劳务报酬计算个人所得税,捐赠扣除限额(应纳税所得额的30%)=50000x( 1- 20%) x 30%=12000 (元),实际捐赠20000元,只能税前扣除12000元。.
琳达取得的董事费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50000x ( 1-20%)一12000]x 25%- 2660=434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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