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保证的法定保证期间属于( )。 A.诉讼时效期间 B.可变期间 C.指定期间 D.除斥期间 E.不可变期间

2023-05-05



参考答案:DE

《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 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1条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 中断。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民事诉讼中的期间有两种,即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法定期间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期间,有可变期间 和不可变期间;指定期间是人民法院依职权对进行某种诉讼行为规定的期间。指定期间都是可变期间。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 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因此,连带责任保证的法定保证期间不同于诉讼时效期间,不属于指定期间,属于除斥期间、不可变期间。故选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