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程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14年5月4日签订了《某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载明了程某所购住房的价格为2400元/m2,面积为100m2。2014年10月11日,该房屋通过竣工验收。该开发公司于2014年12月18日将程某所购商品住房交付其使用。程某拿到《房屋所有权证》时,发现载明的面积为96m2。2015年11月,程某又发现屋面有渗漏现象,随即向小区物业管理反映情况。
2015年11月,程某的屋面防水问题应由(  )履行保修义务。

2023-07-04

A、开发公司
B、施工单位
C、物业管理公司
D、程某自己


参考答案:A

商品住宅的保修期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最低保修期限,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购买人的保修期不得低于下列最低保修期限:①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承担保修;②屋面防水3年;③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l年;④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1年;⑤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⑥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l年;⑦管道堵塞2个月;⑧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1个采暖期或供冷期;⑨卫生洁具1年;⑩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用户自行约定。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拒力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失,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责任。保修期自商品住宅交付之日起计算。本案例中,该商品房2014年12月18日交付程某使用,保修期自该日计算,2015年11月屋面渗漏,最低保修期未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