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政府将一宗闲置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提供给甲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开发经济适用住房。王某2014年10月预购了该项目一套住宅,并申请了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预售合同约定房屋建筑面积为65m2,单价2000元/m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5%以内的据实结算。2014年10月甲企业对该房屋阳台变更了设计,并通知了王某。
  2015年8月该项目竣工并交付使用,乙物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乙企业)负责该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王某在验房时,发现房屋建筑面积已经增至67.6m2,还存在卫生间地面渗水、下水管道堵塞等质量问题。在办理入住手续时,王某还通过由甲企业代缴的方式,交纳了产权登记相关税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

2.关于中途变更房屋设计的说法,正确的为(  )。

2023-07-04

A、 预售合同一经签订即不得再变更设计
B、 甲企业应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王某
C、 王某如选择退房应在国家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甲企业
D、 王某如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予理会的,视同接受设计变更

参考答案:BCD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出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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