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开发建设了某住宅小区,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开始预售。蒋某于2006年3月1日与甲企业签订了购买该小区16幢602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单价为6000元/m2,并依照约定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了相关登记。合同约定建筑面积为120m2,交房期间为2006年10月1日,保修期限为5年,双方未对房屋面积误差的处理方式进行约定。韩某也预付购房款并签订16幢602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甲企业于2006年10月1日正式交房,蒋某2006年10月17日领到房屋所有权证书上记载建筑面积为116m2。蒋某于2007年2月装修入住,2009年9月27日发现屋面严重漏水。(2012年真题)

关于屋面漏水的说法,正确的为( )。

2023-07-04

A.屋面漏水不属于保修范围
B.不在商品保修期内
C.蒋某可以要求建筑商承担责任
D.蒋某可以要求甲企业承担责任

参考答案:D

商品住宅的保修期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的存续期,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拒力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失,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责任。保修期自商品住宅交付之日起计算。屋面防水的最低保修期限为3年,该房屋于2006年10月1日正式交房,于2009年9月27日发现漏水问题,是在保修期的范围内,因此蒋某可以要求甲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保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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