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张某预购建筑面积为45m2的普通用房,2014年4月,房屋竣工交付,张某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登记。2015年4月,张某将房屋出租给李某并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月租金3000元,租期3年。2017年4月,张某将房屋出售给王某,但未告知李某。2017年8月,王某因与他人合开公司需要将该房屋入股,要求解除与李某的房屋租赁合同。对此,李某可以主张的权利为( )。

2023-07-04

A.拒交房租
B.要求张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C.要求按租赁合同约定继续承租
D.请求法院确认张某、王某的买卖行为无效

参考答案:C

为保护承租人的利益,法律确立了“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根据该原则,在租赁期限内,租赁房屋的所有权发生变动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房屋受让人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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