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建筑设备生产企业将乙施工单位订购的价值10万元的某设备错发给了丙施工单位,几天后,甲索回该设备并交付给乙,乙因丙曾使用过该设备造成部分磨损而要求甲减少价款1万元。下列关于本案中债的性质的说法,正确的有( )。 A. 甲错发设备给丙属于无因管理之债 B. 丙向甲返还设备属于不当得利之债 C. 乙向甲支付设备款属于合同之债 D. 甲向乙少收1万元货款属于侵权之债 E. 丙擅自使用该没备对乙应承担侵权之债

2023-05-05



参考答案:BC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以及相关的法律规范的规定,能够引起债的发生的法律事实,即债的发生根据,主要有: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丙没有法律或合同根据,取得了设备从而有损于甲和乙而取得利益,因此,丙向甲返还设备属于不当得利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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