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发生在工程施工中的事项,构成不当得利之债的是( )。 A. 总承包单位为分包单位作业人员缴纳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B. 施工单位按照约定协助建设单位办理开工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C.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获得了设计变更增加的工程款项 D. 建设单位为施工单位垫付了行政罚款

2023-05-05



参考答案:D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者合同上的依据,一方取得利益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在受益人和受害人之间形成不当得利之债。

D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没有垫付行政罚款的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也未约定。因此,施工单位构成不当得利,应返还建设单位为其垫付的罚款。

A项: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因此,总承包单位为分包单位缴纳保险费是法定责任,分包单位作业人员不构成不当得利。故A项错误。

B项:双方之间有约定,因此,不构成不当得利。故B项错误。

C项:增加工程款和变更设计之间有因果关系,不构成不当得利。故C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