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于2008年3月2日,合同约定工程开、竣工日期分别是2008年3月10日和2009年10月1日;后工程于2009年10月15日竣工验收合格,先承包人欲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其最迟必须在( )前行使。 A. 2010年4月1日 B. 2010年10月1日 C. 2010年4月15日 D. 2010年10月15日

2023-05-05



参考答案:C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中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因此,本案中,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当事人对竣工日期有争议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在本案中,约定的竣工日期为2009年10月1日,实际验收合格的日期为2009年10月15日。根据规定,应从2009年10月15日开始计算承包人6个月的优先受偿权,即到2010年4月15日。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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