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水泥厂因无力支付建厂赊购钢材的货款,遂向乙钢材厂提供一批水泥用来抵账。后乙将该批水泥出售给丙施工单位,则关于该水泥买卖合同的效力,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有效 B. 因乙超越经营范围而无效 C. 因乙超越经营范围而效力待定 D. 因乙超越经营范围而可撤销

2023-05-05



参考答案:A

2007年建设工程法规真题第39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中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因此乙钢材厂出售水泥虽然超出了经营范围,但是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禁止性规定,属于有效的合同。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