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曹某于1989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刘某丹。1995年,刘某下海经商,不久与另一名女子刑某共同生活,育有一子刘某舟。2016年,刘某因车祸去世,经查,刘某与刑某共有财产30万元;个人财产80万元;个人债务10万元;未缴税款1万元。另外,刘某父母已于2005年、2008年先后弃世,留下唯一一套房屋,该房屋现值200万元。二老离世前再无其他亲人,主要由曹某照顾。

刘某的法定继承人有( )。

2023-07-05

A.曹某
B.刑某
C.刘某丹
D.刘某舟

参考答案:ACD

《继承法》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作了规定,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题不涉及第二顺序继承人。在第一顺序继承人中,父母已经死亡,故其法定继承人为配偶和子女。尽管刘某与刑某共同生活,但其与曹某的夫妻关系并未解除,其配偶仍然是曹某而非刑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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