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10日,甲建筑设备生产企业与乙施工单位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4月22日交付设备。但甲建筑设备生产企业将乙施工单位订购的价值50万元的某设备错发给了丙施工单位,几天后,甲索回该设备并交付给乙,乙因丙曾使用过该设备造成部分磨损而要求甲减少价款3万元。下列关于本案中债的性质的表述,错误的有()。

2023-05-05

A.甲错发设备给丙属于无因管理之债
B.丙向甲返还设备属于不当得利之债
C.乙向甲支付设备款属于合同之债
D.甲向乙少收3万元货款属于侵权之债
E.丙擅自使用该设备对乙应承担侵权之债

参考答案:ADE

本题考核的是债的发生根据。甲错发设备给丙,丙应予返还,甲丙之间构成不当得利之债,故A选项错误;D选项所述应为合同之债;丙擅自使用该设备,应当对设备的物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故E选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