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料
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为增值税-般纳税人,由张某、李某、赵某作为发起人,通过募集方式设立。
2017年,两公司因骗取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的行为,被工信部处以暂停新能源汽车推荐目录申报资质的行政处罚,同时被财政部门罚款1.3亿元。
经过整改,2019年1月,丙公司被认定为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2019年4月2日,丙公司和丁公司签订销售新能源汽车的合同,约定采用委托银行收款方式进行结算。4月8日,丙公司依约发出货物,4月9日,丙公司向开户银行办妥托收手续; 4月20日,丙公司收妥款项。
2019年7月,丙公司为支付货款,向戊公司公司开具一张金额为 20万元的支票,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和收款人名称,授权戊公司补记收款人,后戊公司将自己记载为收款人。|
(二)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为下列问题从备选答案中选出正确的答案。
丙公司向丁公司销售新能源汽车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

2023-07-07

A.4月2日
B.4月8日
C.4月9日
D.4月20日

参考答案:C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