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19年8月5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按价目表上标明的价格计算,其中不含增值税的售价总额为100000元。因属批量销售,甲公司同意给予乙公司10%的商业折扣;同时,为鼓励乙公司及早付清货款,甲公司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按不含增值税的售价计算)为2/10,1/20,n/30。在总价法下,假定甲公司8月13日收到这笔销售的款项(含增值税),则实际收到的价款为( )

2023-07-07

A.114660元

B.105300元

C.103500元

D.103194元

参考答案:C

考察应收及预付款项。

在总价法下,应收账款的入账金额按扣除商业折扣,但不扣除现金折扣的总价计算,则销售额=100000*(1-10%)=90000元,增值税90000*17%=15300元;应收账款=90000+15300=105300元。现金折扣=90000*2%=1800元,实际收到的价款为105300-1800=103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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