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10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一张见票后1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付款人为A银行。2019年10月13日,乙公司为支付货款,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2019年10月15日,丙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丁公司,并记载“验货合格后,该汇票才发生背书转让效力”。

2019年10月20日,丁公司向A银行提示承兑,A银行在票据上记载“甲公司足额交存票款,即按期支付”后将该汇票交付给丁公司。2019年11月23日,丁公司持汇票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以甲公司未足额交存票款为由拒绝,且于当日签发拒绝证明。丁公司拟行使追索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2023-07-07

A.乙公司对丁公司不承担票据责任

B.乙公司对丁公司承担票据责任

C.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的行为有效

D.丙公司背书时所附条件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参考答案:AC

考察票据法。

选项AB: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选项CD: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但是背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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