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10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一张见票后1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付款人为A银行。2019年10月13日,乙公司为支付货款,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2019年10月15日,丙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丁公司,并记载“验货合格后,该汇票才发生背书转让效力”。

2019年10月20日,丁公司向A银行提示承兑,A银行在票据上记载“甲公司足额交存票款,即按期支付”后将该汇票交付给丁公司。2019年11月23日,丁公司持汇票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以甲公司未足额交存票款为由拒绝,且于当日签发拒绝证明。丁公司拟行使追索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丁公司可以向其行使追索权的是( )。

2023-07-07

A.A银行

B.甲公司

C.乙公司

D.丙公司

参考答案:BD

考察票据法。

(1)选项A:被追索人包括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A银行拒绝承兑,没有成为承兑人,不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2)选项C: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乙公司)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丁公司)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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