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采取预收货款方式向B公司销售货物,双方于2019年6月11日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B公司于7月21日向A公司预付货款。但A公司在7月19日就收到B公司的预付货款;A公司于8月8日发出货物。按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A公司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当为( )

2023-07-07

A.6月11日

B.7月19日

C.7月21日

D.8月8日

参考答案:D

考察增值税。

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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