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乙订立合同,规定甲应于2007年8月1日交货,乙应于同年8月7日付款,7月底,甲发现乙财产状况恶化,无支付货款的能力,并有确切证据,遂提出终止合同,但乙未允。基于上述因素,甲于8月1日未按约定交货。依据合同法原理,有关该案的正确表述是()。

2023-07-10

A:甲有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除非乙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B:甲无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但可以要求乙提供相应的担保
C:甲无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但可以仅先交付部分货物
D:甲应按合同约定交货,但乙不支付货款可追究其违约责任

参考答案:A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本案中甲公司作为先给付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于缔约后财产状况明显恶化,且未提供适当担保,可能危及债务实现时,可以中止履行合同,保护权益不受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