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年初秦先生与何女士离婚,女儿玲玲归何女士抚养,2007年12月玲玲将同学小玉打伤,需赔偿医药费1万元,何女士因下岗生活困难,仅能承担4000元医药费,则秦先生()。

2023-07-10

A:不承担赔偿责任,因已与何女士离婚
B:不承担赔偿责任,因玲玲归何女士抚养
C:承担5000元的赔偿责任
D:承担6000元的赔偿责任

参考答案:D

对于子女的抚养义务,不但存在于婚姻关系的存续期间,而且在婚姻关系破裂、夫妻双方已经离婚的情况下仍然存在。无论是子女随其生活的一方还是子女未随其生活的一方,都不能因婚姻关系的结束而终止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对于子女未随其生活的一方,应当向子女支付抚养费,包括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等费用,而不仅指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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